法官表示 ,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张红、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不参与分配,”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在调解过程中,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张三(张青、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兄妹二人握手言和,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张青、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双方各执己见,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该案以撤诉结案。庭外和解 ,已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最后 ,